- 上課必須準時。
- 校門每天上午七時四十五分開啟,下午六時關上。關門前十五分鐘學生應收拾好一切,準備離開。(星期六開放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
- 學生如有遲到,須領取遲到紙,呈交任課老師,經許可後,方能進入課室就座聽講。
- 每一學期遲到凡滿四次者,記一缺點。
- 告假手續:
- 學生如因特別事故不能回校上課者,須事先由家長出真函件或填寫本手冊之告假欄,由班主任核准登記;如因緊急事故而請假者,須於回校後盡速補辦告假手續。
- 學生如因病缺課者,須由家長出具函件或填寫本手冊之告假欄,以作記錄;如病假達兩天者,須出示醫生證明函件。
- 學生告假必須於回校後三個上課天內補辦告假手續,否則作曠課論。
- 如告假達十四天或以上者,家長必須於該段期間內通知校方,否則作自動退學論。
- 需參加課後輔導班之學生如因事或病不能上課,回校上課時亦須補辦告假手續。
- 每一學期告假超過上課日百分之十五者,校方有權取消其考試資格。
- 某科缺課達十節者,校方有權取消其該科考試資格。
- 學生返校後,於上課時間內,一律不准外出。如因病或特別事故請求提早離校者,必須向校長、副校長、培育組或班主任申述理由,填寫申請早退紙一式兩份,經核准登記後,始可離校;凡未經批准而早退或擅自缺課者,一律作曠課論。
- 全學年所舉行之課外旅行、運動會或其他全校性活動均記載在校曆上,學生必須出席,與上課無異o學生如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參加,必須根據第五項辦理告假手續,並且要得到負責老師核准。
賞罰規則
凡記缺點累達三次,即作小過一次算;記小過累達三次,即作大過一次算:記大過累達三次,可予開除學籍。另外,每年學期終處理升班事宜時,校方亦會考慮學生的操行,作為留班的標準之一。
一、在下列情況下,得老師推薦,學生可獲記功/優點:
l. 在學業、運動及各項學校舉行的活動中,有優異表現。
2. 熱心服務。
3. 行為良好。可作模範。
凡記優點累達三次,即作小功一次算;記小功累達三次,即作大功一次算。
二、校服不整或遲到
1. 校服不整三次記缺點一次。
2. 遲到四次記缺點一次。
三、輕微過失:
學生如犯以下校規,最高可被記小過一次:
l. 配帶飾物回校。
2. 不攜帶課本或習作簿。
3. 不交功課或向同學抄襲功課。
4. 上課時擾亂秩序。
5. 在課室、禮堂或梯間喧嘩。
6. 不遵守本校圖書館及實驗室規則或未經准許而擅自進入實驗室。
7. 進入別班課室。
8. 在指定地點以外吃東西,或把食物、飲品帶離指定地點。
9. 隨地吐痰及拋棄垃圾。
l0. 塗污牆壁。
l l. 說粗言穢語。
l2. 攜帶與上課無關之物品,例如書籍、報紙、檔、耳筒收音機等物品回校。
l3. 在校內組織與校方的辦學宗旨、宗教有抵觸之課餘團體活動,或擅自向同學分發任何類型
或任何性質的宣傳物品。
l4. 未得校方准許向同學募捐及進行買賣。
l5. 對師長、來賓、辦事職員無禮。
16. 凡被選任或被委任任何校內、外活動之職務而失職者。
l7. 凡未經准許運用校內任何器材。
四、嚴重過失:學生如犯以下校規,可被記大過一次,如認為對學校有嚴重影響者,校方有權開除其學籍。
l. 曠課及逃學。
2. 故意破壞公共物件。(校方並可要求賠償)
3. 侮辱師長、來賓及辦事職員。
4. 假冒家長/監護人簽名或偽造印章。
5. 在測驗或考試時作弊。
6. 攜帶不法或不良物品回校,如利器、賭具、煙、酒、爆仗、打火機、不良刊物。
7. 假借學校名義進行校外活動。
8. 男女同學有互不尊重的行為。
9. 凡未經准許進入實驗室而運用器材。
l0. 向同學強借金錢或於借錢後蓄意不還。
不論在校內或校外:
11.偷竊、賭博、吸煙或飲酒。
12 恐嚇或毆打同學
l 3. 參與黑社會活動
五、取消記過紀錄:曾犯過之學生於十二個月內再無犯過紀錄者,可申請將以前之犯過紀錄不記錄在以後的成績表內。
六、綜合獎勵計劃:詳情由班主任在開課時提供。
七、學業進步獎:凡學業成績較上一次考試有顯著進步,即平均分增加三分或0.3個積分點,可獲頒學業進步獎。
八、模範生:全年無犯過紀錄、總成績全部科目及格、期終操行品評項目均獲"A"級,並獲任
老師中三分二或以上之贊同。
九、全勤獎:全學年沒有遲到、缺席、早退之學生可獲全勤獎。
十、獎學金:本校設有下列多項獎學金,以獎勵在學業、品行、活動各方面表現優良的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