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K.T.M.C.
伊斯蘭脫維善紀念中學
Islamic Kasim Tuet Memorial College

校規

學生守則
上課規則
考試規則
出席及請假規則

學生守則

  1. 學生應本著伊斯蘭脫維善紀念中學校訓「博學愛群」精神,盡力增廣知識,發揚友愛。
  2. 尊重伊斯蘭信仰。
  3. 待人有禮,孝敬父母,尊敬師長。
  4. 言語行為務須誠實、端莊、檢點。
  5. 養成良好生活習慣。注重個人衛生,守時,勤儉之美德。
  6. 積極參與學校活動,緊守崗位,勇於服務。
  7. 嚴守團體紀律。
  8. 不論在校內或在校外穿著校服與否,均應遵守以上各項守則。
  9. 不遵守校規者,將由校方酌情處分。

上課規則

  1. 本校學生必須每日按規定之上課時間回校;無論上午或下午遲到者,必須按照校規辦理遲到手續,並接受老師適當處罰。
  2. 上課預備鐘響,立刻到操場排隊集合或進入課室。
  3. 課室之內,不論上課或休息,均應保持安靜。
  4. 上課時必須專心學習,不得隨意離座或離開課堂,如有特別原因,須經老師訐可,方可離開。
  5. 轉堂時,須保持安靜,應預備下節書籍,未經准許不得離座,亦不得離開課室。如需離去,必須得該節老師的准詐,方可離開。
  6. 凡與學業無關之書籍、報紙、雜誌、丈件、耳筒收音機等物品,一律不得帶回學校。
  7. 學生必須備齊應用之書籍、課本、文具(書籍、課本要寫上名字)。每天放學時必須帶走所有書籍及課本。
  8. 課室座位編定後,非經班主任或上課老師允許,不得擅自移易。
  9. 課室必須保持清潔。
  10. 課室內之黑板、桌椅、視聽器材、牆壁、門窗、百葉簾、燈學、門鎖等等,不得任意塗污損毀,倘有破壞,當即向老師報告,視實際情況,作出賠償。
  11. 在離開課室往其他地方上課時,應由班長或負責同學關閉電器及房門。全班學生須迅速列隊安靜地由老師帶到上課地點。避免騷擾別班同學。
  12. 除指定地點外,不得攜帶食品到任何地方或進食。
  13. 上體育課及參與體育活動時,學生必須穿著整齊運動服裝。
  14. 於體育課時,學生因身體不適而缺席,必須向體育老師報告。
  15. 學生若因健康問題長期不能上體育課者,必須向校方報告,並要出示醫生證明書。
  16. 上體育課時,學生應自行保管私人財物(包括金錢及證件等),不可留於更衣室內。
  17. 所有體育用品須得體育老師准許,才可動用。
  18. 中四至中七學生於空堂時,必須到圖書館溫習。
  19. 除因身體不適或經老師批准外,學生不得乘搭電梯。

考試規則

  1. 進入試場後,必須保持肅靜,迅速坐好,亦不得隨便離開座位。
  2. 書籍及個人物品應放在書包內,書包必須放在指定地點。考試完畢離開試場時,應慎防誤拿別人物品。
  3. 所有考生應在答案簿或答案紙之指定位置內填寫考生姓名、班別、班號(編號)科目及試卷名稱。
  4. 必須小心閱讀考生提示及答卷規定。
  5. 每節考試進行期間,考生不得離開試場(中五、中七考試除外),以免騷擾其他仍在考試之學生。
  6. 考生不得使用任何未經准許的工具(例:電子翻譯機)協助答卷。
  7. 如患病而不能參加某科考試,一般情況下不予補考。學生必須在康復後立即將醫生證明書交班主任辦理補假手續。若告假獲批准,則該科將作特別處理,不作「O」分計算。
  8. 如由於其他不為校方所接納之原因而缺席,或患病缺席而未能出示醫生證明書者,該科考試成績作「O」分計算。
  9. 如曠課則除依照學生請假規則記大過一次外,該科目亦得「O」分。
  10. 若有任何作弊行為,最高處分可被記大過一次,該卷亦作「O」分計算。若考生在同一次考試內被發現作弊兩次,其整個考試之資格可能被取消,即各科成績均作「O」分計算。
  11. 如考試期內,因天氣惡劣而停課,則當天考試之科目改期舉行,而空日其他各科則依原定時間表進行。

出席及請假規則

  1. 上課必須準時。
  2. 校門每天上午七時四十五分開啟,下午六時關上。關門前十五分鐘學生應收拾好一切,準備離開。(星期六開放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
  3. 學生如有遲到,須領取遲到紙,呈交任課老師,經許可後,方能進入課室就座聽講。
  4. 每一學期遲到凡滿四次者,記一缺點。
  5. 告假手續:
    • 學生如因特別事故不能回校上課者,須事先由家長出真函件或填寫本手冊之告假欄,由班主任核准登記;如因緊急事故而請假者,須於回校後盡速補辦告假手續。
    • 學生如因病缺課者,須由家長出具函件或填寫本手冊之告假欄,以作記錄;如病假達兩天者,須出示醫生證明函件。
    • 學生告假必須於回校後三個上課天內補辦告假手續,否則作曠課論。
    • 如告假達十四天或以上者,家長必須於該段期間內通知校方,否則作自動退學論。
    • 需參加課後輔導班之學生如因事或病不能上課,回校上課時亦須補辦告假手續。
  6. 每一學期告假超過上課日百分之十五者,校方有權取消其考試資格。
  7. 某科缺課達十節者,校方有權取消其該科考試資格。
  8. 學生返校後,於上課時間內,一律不准外出。如因病或特別事故請求提早離校者,必須向校長、副校長、培育組或班主任申述理由,填寫申請早退紙一式兩份,經核准登記後,始可離校;凡未經批准而早退或擅自缺課者,一律作曠課論。
  9. 全學年所舉行之課外旅行、運動會或其他全校性活動均記載在校曆上,學生必須出席,與上課無異o學生如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參加,必須根據第五項辦理告假手續,並且要得到負責老師核准。
賞罰規則

凡記缺點累達三次即作小過一次算;記小過累達三次即作大過一次算記大過累達三次可予開除學籍。另外每年學期終處理升班事宜時校方亦會考慮學生的操行作為留班的標準之一。

一、在下列情況下得老師推薦學生可獲記功/優點

l.      在學業、運動及各項學校舉行的活動中有優異表現。
2.     熱心服務。
3.     行為良好。可作模範。

凡記優點累達三次即作小功一次算;記小功累達三次即作大功一次算。

二、校服不整或遲到

1.     校服不整三次記缺點一次。
2.     遲到四次記缺點一次。
 

三、輕微過失

學生如犯以下校規最高可被記小過一次:

l.      配帶飾物回校。
2.     不攜帶課本或習作簿。
3.     不交功課或向同學抄襲功課。
4.     上課時擾亂秩序。
5.     在課室、禮堂或梯間喧嘩。
6.     不遵守本校圖書館及實驗室規則或未經准許而擅自進入實驗室。
7.     進入別班課室。
8.     在指定地點以外吃東西或把食物、飲品帶離指定地點。
9.     隨地吐痰及拋棄垃圾。
l0.    塗污牆壁。
l l.    說粗言穢語。
l2.    攜帶與上課無關之物品例如書籍、報紙、檔、耳筒收音機等物品回校。
l3.    在校內組織與校方的辦學宗旨、宗教有抵觸之課餘團體活動或擅自向同學分發任何類型
或任何性質的宣傳物品。
l4.    未得校方准許向同學募捐及進行買賣。
l5.    對師長、來賓、辦事職員無禮。
16.   凡被選任或被委任任何校內、外活動之職務而失職者。
l7.    凡未經准許運用校內任何器材。

四、嚴重過失學生如犯以下校規可被記大過一次如認為對學校有嚴重影響者校方有權開除其學籍。

l.      曠課及逃學。
2.     故意破壞公共物件。(校方並可要求賠償)
3.     侮辱師長、來賓及辦事職員。
4.     假冒家長/監護人簽名或偽造印章。
5.     在測驗或考試時作弊。
6.     攜帶不法或不良物品回校如利器、賭具、煙、酒、爆仗、打火機、不良刊物。
7.     假借學校名義進行校外活動。
8.     男女同學有互不尊重的行為。
9.     凡未經准許進入實驗室而運用器材。
l0.    向同學強借金錢或於借錢後蓄意不還。

不論在校內或校外

11.偷竊、賭博、吸煙或飲酒。
12 恐嚇或毆打同學
l 3. 參與黑社會活動

五、取消記過紀錄曾犯過之學生於十二個月內再無犯過紀錄者可申請將以前之犯過紀錄不記錄在以後的成績表內。
六、綜合獎勵計劃詳情由班主任在開課時提供。
七、學業進步獎凡學業成績較上一次考試有顯著進步即平均分增加三分或0.3個積分點可獲頒學業進步獎。
八、模範生全年無犯過紀錄、總成績全部科目及格、期終操行品評項目均獲"A"並獲任
老師中三分二或以上之贊同。
九、全勤獎全學年沒有遲到、缺席、早退之學生可獲全勤獎。
十、獎學金本校設有下列多項獎學金以獎勵在學業、品行、活動各方面表現優良的學生